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以下简称2021版GB 2763)。此次修订的2021版GB 2763新增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多、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将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影响。该标准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从标准概况、主要变化、应用要点等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基本概况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试验及监测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等,经过科学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对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非法使用农药意义重大。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GB 2763先后发布了2012版、2014版、2016版、2018增补版、2019版、2021版。涵盖的农药从322种增加到56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从2293项增加到10092项,覆盖13大类农产品,既包括了可食用初级农产品也包括了部分加工食品,加工食品主要包括成品粮、植物油、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坚果与籽类、饮料类、调味料以及动物源性食品等。其中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约占56%,为强化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与2019版GB 2763相比,2021版GB 2763新增了81种农药,相应增加限量标准1343项。农药品种达564种,包括我国批准登记农药428种、禁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以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低风险农药44种。对于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按照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测定的最低水平来设定限量,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的制定,实现了植物源性农产品种类的全覆盖,为严格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充分的判定依据。从涵盖的农药品种数量看,已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的近两倍,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
主要变化
一是修订农药残留限量194项。由于实施禁限用管理政策、获得新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或规范统一残留物定义等原因,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对2,4-D等46种农药在玉米等106种(类)食品中194项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由于推荐增补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将二甲四氯(钠)等17种农药的176项限量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由于缺乏配套检测方法,将噻草酮等3种农药的19项限量由正式限量修改为临时限量。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此次制修订涉及的胺苯磺隆等7种禁用农药和毒死蜱等9种限用农药,均按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水平设定限量值,实现了对相应禁限用范围食品种类的全覆盖。
二是新增或修订食品名称。根据农产品商品形态、主要用途以及相关残留限量制定等情况,2021版GB 2763修订了规范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小麦全粉、黄花菜(干)、番茄干、马铃薯干、香瓜茄、柑橘肉(干)、苹果干、茉莉花、蒌叶、马郁兰、夏香草、番茄酱、贝母(鲜)、贝母(干)、百合(干)、三七花(干)、哺乳动物脂肪(乳脂肪除外)、鸡脂肪、鸭脂肪、鹅脂肪等20种食品名称,修订了小茴香、莲子、人参、三七、白术、百合、元胡、石斛、黄花菜、菊花、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羊肉、羊脂肪、羊乳等15种食品名称,并将枸杞(干)的食品类别从干制水果调整为药用植物的花及果实类。
三是调整部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根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2021版GB 2763增加了GB 23200.116、GB
23200.117、NY/T 1721、SN/T 1971、SN/T 4066、SN/T 4591、SN/T 4655共7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由于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引用的两项检测方法标准表述作了相应更新,即更新后的《出口水果中克菌丹残留量的检测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54)和《进出口植物性产品中氰草津、氟草隆、莠去津、敌稗、利谷隆残留量检验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 T 1605);由于前处理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原因,不再推荐《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酰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72)等两项检测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