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报的5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的答案
问题1
问题:
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实验报告中写测试样品为A、B、C吗?
官方答案:
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
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
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问题2
问题:
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
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并且结果为合格。
第二次的报告中是否可以出具产品的全部项目合格?
官方答案:
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第二次)测试的项目。
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
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
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问题3
问题:
实际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而是在客户地点或者样品所在地,报告中的测试地点应该怎么写?
官方答案:
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比如什么街道几号,采样地点做的实验,可以给出坐标信息。
不能仅给出“客户地点”,“采样地点”等模糊信息。
问题4
问题:
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可以用实验室自己的名义出报告吗?
官方答案:
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有些客户会接受目击试验报告,但目击试验不能在实验室CNAS的认可范围内。
问题5
问题:
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中可以摘用其他机构报告信息的内容吗?
官方答案:
报告中可以摘用其他机构报告信息,当时应该在报告中给出清晰的标注。
标注的方式应确保报告的使用人不会产生误解。
当使用认可标识时,按“外部提供的信息”(视同“分包”)要求控制。
依据
依据CNAS官方文件:CNAS-EL-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