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香港能效标准解读

2024-04-07 19:47:55
背景介绍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第598章)(「条例」)已于2008年5月9日刊登宪报。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机电工程署按其姓名或名称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并附有符合指明规格的能效标签。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供应的订明产品必须属已获编配参考编号的表列型号,并附有能效标签。
强制性能效效益标签计划首阶段涵盖三类产品,即空调机、冷冻器具和紧凑型荧光灯(悭电胆),并已于2009年11月9日全面实施;而第二阶段扩大涵盖范围至另外两类电器产品,即洗衣机和抽湿机,亦已在2011年9月19日全面实施。
强制性标签计划第三阶段的涵盖范围再扩展至另外三类电气产品,即电视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和电磁炉,并把空调机和洗衣机的涵盖范围扩大。第三阶段已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宽限期为18个月。
电视机香港能效适用范围:
1.  指用作接收和显示电视广播的器具;及
2.  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电视机:
a)  使用市电作主要电源;
b)  额定可视屏幕对角尺寸超过50cm(19英寸)但不超过250cm(98英寸);及
c)  设有内置电视调频器的。
不包括以正面或背面投影显示广播的电视。
测试方法及技术标准要求:
1.  标准:IEC 62301:2011;IEC 62087-3:2015 (IEC 62087-1:2015与IEC 62087-2:2015)
2.  测试条件:
(a)  电压220Vac ± 6%;
(b)  频率 50Hz ± 1Hz;
(c)  传输线阻抗 < 0.25 Ω;
(d)  电压总谐波失真THD < 2% ;
(e) 测试房间的温度 23°C ± 5°C。
3. 测试项目:
(a) 开机模式功率;
(b) 待机模式功率;
(c) 最高亮度比率;
(d) 屏幕对角尺寸的测量。
4. 开机模式功率测试:
(a)  在默认设定下使用IEC 62087-2: 2015标准规定的动态影像信号,须是连续超过十分钟的平均功率消耗量。
(b)  每年耗电量是以测试出的开机模式功率乘以平均每年使用 1460 小时计算。
5.  待机模式功率测试:
(a) 待机模式功率测试须按照IEC 62301: 2011的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
(b) 待机模式的平均功率须通过测试五个不同功率所得出的平均值来确定。
6.  最高亮度比率:
(a)  默认设定(Ldefault)与最大影像设定(Lbrightest)之间产生的最高亮度比率(Lratio)的测量,须遵照IEC 62087的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最高亮度比率的计算方法如下:Lratio = Ldefault / Lbrightest
(b)  Lratio 需要大于或者等于65%。如最高亮度比率Lratio低于65%,则能效等级只能为第5级。
7.  能效指数EEI的计算:
EEI = P / Pref A
A =电视机的可视屏幕尺寸(cm2
P =处于开启模式时的功率消耗量(W)
Pref A =Pbasic+ (A/100) x 4.3224 W/cm2
Pbasic = 设一调频器但没有硬盘的电视机为20W
Pbasic = 设一调频器和有硬盘;或设有两个或以上调频器的电视机为24W
Pbasic = 设有一个或多于一个硬盘以及两个或以上调频器的电视机为28W
8.  能效等级:

试验机

注:如果待机模式的功率大于0.5W或者最高亮度比率小于65%的话,等效等级只能判定为5级。
呈交报告要求:
a)  所测试的开启模式功率不得高于额定开启模式功率的5%。
b)  所测试的待机模式平均功率不得超过0.5W。否则,只能按照获第5级的评级。
c)  所测试最高亮度的不得小于65%。否则,只能按照第5级的评级。
d)  测量的可视屏幕尺寸对角长度不得超过额定可视屏幕尺寸±1cm。
安全规定
除能效要求的规定外,所有电视机都必须符合香港法例第 406G 章《电气产品(安全)规例》、该规例订明的安全标准及其他有关电视机的安全的法例。
测试样本的数量
呈交电视机型号的产品数据当中,必须呈交一个该型号的样本的测试报告。
能效标签
1.  能效标签范例如下:

试验机


2.  能效标签应附加于或张贴在电视机的显眼位置,并须清晰可见。参与者须确保每件陈列、出售或出租的已注册电视机均已贴上能效标签。
3.  能效标签的纸张必须耐用及耐磨损。
4.  标签应以中英文印制。